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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处分条例

添加时间:2014-10-23 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条:在工作中由于疏忽或个人问题出现重大错误者,第一次给予内部处分或严重警告处分并写检讨书一份(3000字以上),第二次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条:无故不参加集体活动者,第一次写检讨书一份(2000字以上)并会内点名批评,第二次给予开除处分。    

第三条:一学期内请假四次者给予内部严重警告处分、写检讨书一份(1500字以上),并会内点名批评,达五次给予开除处分。    

第四条:在工作中迟到或早退二次者给予内部处分或严重警告处分并写检讨书一份(2000字以上),第三次给予开除处分。    

第五条:违反学管会管理条例,并严重影响学管会形象者给予开除处分。    

第六条:不服从组织安排、顶撞领导、辱骂同事或同学者给予开除处分。    

第七条:没有经指导老师批准,擅自更改检查结果造成严重影响者,给予开除处分。    

第八条:大型活动中影响学管会形象者,第一次给予内部严重警告处分并写检讨书一份(1500字以上),第二次给予开除处分。    

第九条:收到校级点名批评处分者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条:累计两次内部警告处分者给予开除处分,处分结果在公寓内给予全面公示。    

第十一条:大型活动中必须佩带工作证,不佩戴达三次者给予会内点名批评,达五次者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二条:值班期间玩忽职守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无改观者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三条:值班时无佩戴工作证者视情节轻重,三次给予警告处分,五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并写检讨书一份(1500字以上),七次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四条:在学管会内部人员内务检查过程中二次不合格者给予警告处分并会内点批,三次不合格者给予开处处分。    

第十五条:一学期内有两科或两科以上必修课不及格者建议其退出学管会。    

第十六条:在学管会集体活动中如遇到特殊情况必须事先向直属上级口头请假,事后及时补全书面假条,并由干事长 签字后生效。    

第十七条:被同学检举个人作风问题或服务态度较差者,经上级核实,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或开除处分。反之,受到公寓同学表扬者,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应表扬或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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